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广邻市监处〔2020〕511623200001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7170万元,罚款0.90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4 |
决定机关 |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卫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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