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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弘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忠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8125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4民初425号
    案号 (2017)辽0104执1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9
    发布日期 2017-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弘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辽宁弘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逾期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辽宁弘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违约金50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辽宁弘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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