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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金春土产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076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9民初6807号
    案号 (2020)京0109执10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金春土产经理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王仕好已交纳的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三三年四月六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按照每年26 854.8元的标准计算;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金春土产经理部负担三千一百五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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