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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金春土产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076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9民初6806号
    案号 (2020)京0109执9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北京金春土产经理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贾岩非已交纳的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三三年五月五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按照每年20 248.75元的标准计算; 三、北京金春土产经理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贾岩非已交纳的二〇三三年五月六日至二〇五三年五月五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34 99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由贾岩非负担一千零六十元,已交纳,由北京金春土产经理部负担三千五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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