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708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3民初426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6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赣企互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8173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李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赣企互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被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中被告李小荣不能清偿原告江西赣企互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王令玉、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赖军、李钦斌、王八妹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西赣企互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700元,由被告李小荣、王令玉、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赖军、李钦斌、王八妹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被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对其中29350元承担共同偿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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