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32278****2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81民初1822号 |
案号 | (2019)湘0281执2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日期 | 2019-01-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小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生借款本金582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赖军、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国生其他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1619元,被告李小荣、赖军、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若文共同承担13181元。 义务人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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