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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来宾市钰昊耕友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7982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91民初1891号
    案号 (2020)苏0691执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来宾市钰昊耕友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富来威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货款1773700元及利息(以17737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通富来威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786元,由原告南通富来威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86元,由被告广西来宾市钰昊耕友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1700元[原告预缴的诉讼费21186元,由本院退还21100元,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211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19128307;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开发区支行),被告应承担的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18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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