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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闽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立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25293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301民初4024号
    案号 (2017)新2301执4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8
    发布日期 2017-03-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闵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昌吉市天宇不锈钢产品加工部送料车加工款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昌吉市天宇不锈钢产品加工部负担321元,被告新疆闵亚太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79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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