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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宽甸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2406****7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624民初4407号
    案号 (2019)辽0624执2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宽甸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贷款本金193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有权就被告宽甸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宽甸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960元,由被告宽甸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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