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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咸宁鼎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60438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202民初136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恢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鼎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咸宁鼎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欠付的购房款人民币10013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13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付清购房款之日止)。 三、被告鄢贤菊在4750000元范围内、被告雷便军在25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咸宁鼎成商贸有限公司本判决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鄢贤菊、被告雷便军二人对另一方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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