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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鸿伟达桥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干才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039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坛刑二初字第00059号
    案号 (2017)苏0482执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4
    发布日期 2017-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江苏始峰钢管有限公司犯抽逃出资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被判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干才鸿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干才鸿的违法所得应当退还金坛市汇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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