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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涂柏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54679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4民初4816号
    案号 (2017)湘0104执27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4
    发布日期 2017-1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罗盛基欠款本金450万元、利息68.475万元(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共计518.475万元; 二、限被告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罗盛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被告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8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811元,由被告长沙市博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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