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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智美达(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9107****95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91民初1645号
    案号 (2020)苏0991执4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智美达(江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金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5797.07元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9651.32元(截止2019年4月15日),并承担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355797.0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为标准计算;以355797.0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40%为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永金盛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5元,减半收取6143元,由原告深圳市永金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425元,由被告智美达(江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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