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智美达(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9107****958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深国仲涉外裁244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55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2605481】。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889,442.13元;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逾期本金人民币19,889,442.13元按年利率10.44%计收的罚息; 3、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4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4、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的第1至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80,551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6、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出退税账户(账号为:19230188000094485,开户行:江苏银行深圳科技支行)享有质押权,就上述第1至第3项、第5项第一被申请人所负债务,申请人有权就依法处分该质押出退税账户内应收账款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 7、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做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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