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智美达(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9107****958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民终4149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6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 智美达(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郴州新高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6753847.93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099119.36元(起算基数为6753847.93元,自2016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为1099119.3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质保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智美达(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郴州新高建筑有限公司应退质保金1710040.43元的利息125371.73元(起算基数为1710040.43元,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为 125371.73元)。 驳回郴州市新高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 678元,由郴州市新高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4 678元,由智美达(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 000元。黄泽万、李方坤、王国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黄泽万、李方坤、王国洁负担。智美达(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596元,由智美达(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596元,郴州新高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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