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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290056****184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4民初5142号
    案号 (2021)苏0924执26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诉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盐城市一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94750元、违约金758元,合计95508元;二、驳回反诉原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3964元,由本诉原告盐城市一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80元,本诉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84元(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本诉原告盐城市一度新材料科9技有限公司;多收取的1806元由本院直接返还给本诉原告盐城市一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反诉原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收取的1450元由本院直接返还给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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