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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桂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172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3民初2726号
    案号 (2017)苏1283执43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3
    发布日期 2018-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兆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王伟博人民币94804.57元,被告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王伟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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