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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桂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172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11民初8688号
    案号 (2017)皖0111执8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林各项经济损失197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 二、驳回原告张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张林承担22元,被告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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