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桂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1724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11民初8688号 |
案号 | (2017)皖0111执8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20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林各项经济损失197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 二、驳回原告张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张林承担22元,被告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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