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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武综执罚决字[2021]第2000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蓝溪食造餐饮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4日20点01分在杭州拱墅区凤起路431号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设置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不符合《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1166-2019)中关于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分类类别、分类颜色和分类标识的相关要求。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9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武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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