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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14****728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3民初8830号
    案号 (2022)皖1503执15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19
    发布日期 2022-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固始县顺叶木业有限公司建筑模板款1,609,8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09,832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款偿清时止);二、驳回固始县顺叶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60元,由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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