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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大业茗丰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09****57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7501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59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191611851】。限被告合肥大业茗丰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集美制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8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3817.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7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合肥大业茗丰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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