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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皓月车联网(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AM6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868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6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8601591】。一、限被告皓月车联网(东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金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731元; 二、限被告皓月车联网(东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金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逾期付款利息(以6473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473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31元,保全费720.13元,共计2270.44元,由原告深圳市鑫金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62.15元,被告皓月车联网(东莞)有限公司、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0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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