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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32033****6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民初56号
    案号 (2019)赣03执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1850万元,支付约定的股权转让款迟延一年支付期间的利息3197250元(以约定延期一年支付的股权转让款735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合计21697250元; 二、被告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逾期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算至2018年7月30日止的违约金1038.8万元,2018年7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际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本金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 三、被告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 四、驳回原告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798.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798.32元;由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298.32元,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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