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7]第310309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同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绿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6年09月27日16时25分我局西湖西溪中队张健、周萍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在西湖区文三路232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北园有两处绿地被挖掘,其中第一处被挖掘绿地位于该校区篮球场北侧和校区内道路南侧之间,这块绿地面积较大,被挖掘的是其中靠近校区道路的一部分,呈五边形状,主体部分东西长60米,南北宽12米,主体部分西南侧有一处呈三角形状的被挖掘绿地,东西底边长10米,南北高5米;其中第二处绿地位于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教学楼南侧和校区道路北侧之间,呈长方形状,东西长23米,南北宽5.7米。现场勘查时还发现,在该校区篮球场北侧与第一处被挖掘绿地南侧之间的未被挖掘的绿地上有5棵树木,其中2棵是桂花树,3棵银杏树。经查,挖掘城市绿地的当事人为杭州同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是于2016年09月20日开始挖掘的。因春节假期无工人施工,当事人暂未进行恢复。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恢复原状,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10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夏杭珍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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