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纳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49069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石惠民初字第1468号 |
案号 | (2016)宁0205执10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日期 | 2017-01-0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凤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万彪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利息732094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合计1732094元,2014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18.6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被告吴继庆、丁红霞、宁夏天凤海煤炭有限公司、纳明、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祁光明对被告杜凤娥返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73209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继庆、丁红霞、宁夏天凤海煤炭有限公司、纳明、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祁光明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杜凤娥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万彪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吴巧丽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2元,由被告杜凤娥、吴继庆、丁红霞、宁夏天凤海煤炭有限公司、纳明、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祁光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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