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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纳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9069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石大执字第007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8
    发布日期 2015-07-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长月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借款300万元,计算至2015年1月7日的未付利息236344.72元,本息合计3236344.72元;2015年1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罚息10.5‰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宁夏韦钰煤制品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杨学文、纳明、刘兆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2690元,减半收取16345元,由被告宁夏长月煤业有限公司、宁夏韦钰煤制品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杨学文、纳明、刘兆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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