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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瀚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8113****32X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10民初2580号
    案号 (2019)冀0110执2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勇青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1183292.5元和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被告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50元,由被告赵勇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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