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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石)食药监食罚〔2018〕18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50条第1款第0项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90元;2、并处5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08
    决定机关 石景山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