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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7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时尚港购物中心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东艺鞋业有限公司1号楼201室)的温州时尚港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43533平方米)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温州时尚港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设银行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11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9
    决定机关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