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和县中天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海本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92506****9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303民初2808号
    案号 (2018)豫1303执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2
    发布日期 2018-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玉华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149380元,并自2015年3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付至款项完全付清之日; 二、被告新疆中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和县中天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新疆西部果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玉华、新疆中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和县中天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新疆西部果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