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和县中天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海本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292506****9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303民初2808号 |
案号 | (2018)豫1303执9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日期 | 2018-04-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玉华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149380元,并自2015年3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付至款项完全付清之日; 二、被告新疆中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和县中天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新疆西部果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玉华、新疆中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和县中天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新疆西部果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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