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字[2018]第B-1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擅自设置户外门头招牌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28 |
决定机关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安徐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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