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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字[2018]第B-1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擅自设置户外门头招牌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8
    决定机关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安徐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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