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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景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景宁金格商贸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北路65号的景宁金格商贸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景宁金格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景宁支行(帐号:33001697735058502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3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03
    决定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毛大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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