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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001200602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4月22日08时50分,我局留下中队周天舒、马艺娃、吴志鸣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留下单元金鱼井XH1309=01地块生活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生活区内设置有四色垃圾桶收集容器,现场检查发现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有快餐盒、泡面盒等非可回收物。按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12月04日、2020年03月11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2020年4月3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1、2020年04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2、2020年04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以及整改后的情况。3、2020年05月0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人身份。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8、前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12月04日、2020年03月11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2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