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00120040100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03月11日09时30分,我局留下中队周天舒、吴志鸣、马艺娃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896号对面留下单元金鱼井XH1309=01地块生活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生活区内设置有四色垃圾桶收集容器(黄色桶由于方便清运拉到了工地门口),现场检查发现在工地门口四只黄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有棉被、塑料盆等非其他垃圾。按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当日9时56分前完成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12月4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2020年3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1、2020年03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22020年03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以及整改后的情况。3、2020年3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8、前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4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1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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