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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新康华(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714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3民初419号
    案号 (2019)豫0183执23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新康华(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密市链镪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5312.8元; 二、被告郑新康华(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密市链镪物资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138531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51元,由被告郑新康华(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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