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7437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民终6563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63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商务大厦首层至八层102-802房(建筑面积4012.915平方米)交付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第三人广东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广州合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冠裕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盛源鸿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美生活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赛福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建国大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晟淼堂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大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产业园区协会、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广州市石艾甫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协助被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房屋交付手续。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自接收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商务大厦首层至八层102-802房(建筑面积4012.915平方米)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570332元。 三、被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付清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商务大厦首层至八层102-802房(建筑面积4012.915平方米)的不动产权过户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名下的登记手续。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7668.3元,由被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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