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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城法罚字[2019]第210310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龙合实业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31日11时10分当事人杭州龙合实业有限公司在江干区明月桥路与天城路交叉口挖掘城市道路。经查,当事人将该处人行道进行挖掘并硬化。经测量,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长7米,宽3米,面积21平方米,当事人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7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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