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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东方蓝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078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赣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洪中执字第000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17
    发布日期 2015-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昌市东方蓝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3.5683万元、约定利息20万元及70万元未付款利息; 三、上海浦工业基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昌市东方蓝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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