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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喜盈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莲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795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城 商初字第1286号
    案号 (2015)城执字第02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2
    发布日期 2015-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喜盈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借款人民币2470139.12元。二、被告青岛喜盈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截止到2013年6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368660.21元。三、被告青岛喜盈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人民币2470139.12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利息(含罚息、复利等)。四、被告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喜盈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39元,由被告青岛喜盈门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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