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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石国稽罚〔2018〕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在乌鲁木齐市华凌市场采购土工布、防水渗膜等材料,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的乌鲁木齐奇迈利民建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刘亚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5837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之规定,你公司行为属于知道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相关记账凭证、账簿、当事人自述材料、询问笔录以及税收征管资料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3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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