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宿环罚字〔2021〕(2)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贰万元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8
    决定机关 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