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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沭环罚决字[2017]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1、对该单位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2、对该单位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应缴纳排污费1倍罚款,计430元;3、对该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处以应缴排污费3倍的罚款,计1290.00元;4、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7
    决定机关 沭阳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