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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华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0090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502民初1380号
    案号 (2019)豫1502执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日期 2019-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信阳华昌实业有限公司、盘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席世武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应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惠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席世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信阳华昌实业有限公司、盘飞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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