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120185005E9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07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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