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怡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颜黎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82136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宁民再终字第00034号 |
案号 | (2018)苏0105执2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日期 | 2018-08-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1)建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京怡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际华三五O三服装有限公司给付各项费用785644.63元以及自2008年5月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解除南京怡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际华三五O三服装有限公司于签订的2006年7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南京怡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京际华三五O三服装有限公司原招待所综合楼、餐厅固定资产(详见2003年10月双方移交资产时签字盖章的资产登记表及卡片),招待所综合楼、餐厅固定资产移交清单),腾空并迁出南湖路40号西厂区(含原招待所综合楼、餐厅); 四、维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1)建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南京际华三五O三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05元,由三五O三厂负担4405元,怡雅饭店负担1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5元,由怡雅饭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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