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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69****15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民初6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08-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偿还编号为5213380005的《担保协议》项下的垫款本金人民币574786950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垫款本金人民币574786950元×垫款日(即2016年1月6日)适用的与实际垫款天数同档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360×l50%×实际垫款天数,计至全部垫款本金及违约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鲜扬、乔迁、盘县喜乐庆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盘县柏果镇兴达煤矿采矿权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本金人民币6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盘县喜乐庆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盘县喜乐庆煤业有限公司盘县石桥镇喜乐庆煤矿采矿权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本金人民币6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对拍卖、变卖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盘县喜乐庆煤业有限公司75%的股权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本金人民币6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盘县喜乐庆煤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本金人民币6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3027.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928027.35元,由被告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352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负担292802.35元。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鲜扬、乔迁、盘县喜乐庆煤业有限公司、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及于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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