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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69****151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222民初6783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20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盘州市恒达商贸有限公司转让货款852638.66元,并支付原告至2020年9月24日止的利息64759.05元,从2020年9月25日起至转让的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8元,由被告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490元,原告盘州市恒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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