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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69****151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222民初7750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3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鑫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欠款2650110元,并支付贵州鑫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利息142213.16元; 二、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鑫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3元,由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69元,原告贵州鑫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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