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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0072****85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02民初6193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3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22万元及利息47.25万元,合计769.25万元,上述款项被告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两期偿还:第一期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第二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22万元及利息47.25万元; 二、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解除对被告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账号的冻结、物业资产查封等所有财产保全行为。 三、本次案件过程中,原告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律师费为70000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35000元,原告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费3215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服务费9000元)共计46150元的费用由被告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对被告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账户冻结后十五日内支付81150元给原告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四、由于客户坚持按合同收款账户支付,不同意汇入双 方设定的共管账户,针对本次起诉项目,被告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将客户汇入款的账户(广州农商行肇庆分行)设为新的共管账户,后续合同款项,汇入新的共管账号【开户行:广州农商行肇庆分行,开户名: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21307000000207】,如未经原告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不按此操作,被告广东科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应付未付款项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原告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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