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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城法罚字[2019]第410559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盛辉木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盛辉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9日,我局余杭星桥中队通过当事人主动反映发现,当事人杭州盛辉木业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73号厂区内增建1#厂房三层建筑物及电梯间,总建筑面积约1042.68平方米。当事人无法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11月9日,向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发出《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2018年11月15日,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作出“经核查,上述建设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同意1#厂房补办相关手续,不同意2#厂房补办相关手续”的意见。2019年1月10日,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厂房增建三层建筑物及电梯间工程造价为捌拾玖万捌仟壹佰陆拾壹元整(898161)。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1、责令杭州盛辉木业有限公司10日内拆除2#建筑物(面积47.25平方米),2、拆除完毕后15日内补办1#厂房的相关规划手续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捌万玖仟捌佰元整(89800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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